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宋敏,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冉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博,男,系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万**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禾丰镇和平村4组。
法定代表人:周云龙,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万**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