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宋敏,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冉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博,男,系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万**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禾丰镇和平村4组。

法定代表人:周云龙,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万**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