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08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执行成都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依职权向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2023年2月17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但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应自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此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