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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等与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225执421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申请执行人:封开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住所地封开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封开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24)粤1225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5年7月18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工程款1974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付方式: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41201.55元;从2024年7月1日起每日以尚欠工程款项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受理费2371.19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等信息,除此之外,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5)粤1225执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