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5民初45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塘边新街14号1栋3-5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4-2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下称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南方通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原告入职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为装维工程师。2010年6月,广信公司将装维业务转移给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原告的劳动关系转移至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11月起,两被告无故克扣原告绩效工资数额,不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原告入职至今,被告从未批准原告休探亲假,也未支付探亲假补偿金。2021年9月,两被告以业务萎缩、公司经营不善为由将原告从集客项目部调至项目管理部,并安排原告处于待工状态。两被告通过克扣工资及不安排原告工作内容的方式逼迫原告辞职。原告被迫离职时,被告一直未让原告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将电工上岗证、登高上岗证、个人档案等退还原告。原告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21]2916-1号**裁决书,故请求法院判决:一、两被告支付原告绩效工资7579.3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探亲假期补偿金5261.08元;三、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2571.32元;四、两被告退还原告的电工上岗证、登高上岗证等个人证件资料;五、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与已裁决事项不同,金额部分有差异,且计算依据不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的**请求为:1、支付绩效工资4532.3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53405元;3、支付未休探亲假期补偿金5113.5元;4、开具离职证明。二、原告主动提出离职,要求双倍补偿金于法无据。截至原告提起**时,我司与原告并未解除劳动合同,也从未向原告表达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原告在***审中当庭通知我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记入庭审笔录。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安排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我司暂时调整其岗位并无不妥。四、绩效工资调整系企业自主经营管理行为,不构成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11月起,我司整体经营情况欠佳,绩效调整并非针对某一人或某一岗位,经营目标未达成,工资下降的后果由公司全体人员共同承担。五、原告主动提出离职,但是拒绝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原告配合我司办理离职,完成物品、工作交接,我司也会退还原告的登高架设作业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作业证等,并依法配合原告处理其个人档案。六、原告不符合探亲假适用条件。原告配偶居住地为揭阳,能够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不符合探亲假的条件。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方通信公司辩称:一、原告系一分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我司与原告并无劳动关系,并非适格被告。**中我司并非共同被申请人,未参与劳动**。三、一分公司具备独立参加诉讼活动,承担责任的资格与能力。四、我司与原告已就相同事由经广州市劳动**委员会裁决,两份裁决书均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5年6月1日与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三级维护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750元+绩效工资3550元+年功津贴252元+生活补贴300元。 2021年9月23日,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下称**委)申请**,要求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1、支付绩效工资4532.3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53405元;3、支付未休探亲假期补偿金5113.5元;4、开具离职证明。**委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21]2916-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关于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休探亲假的补偿的**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21年12月3日,原告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南方通信公司1、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资7579.8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2571.32元;3、补回2020-2021年未休探亲假(夫妻、父母)补偿金5261.08元(当庭明确时间段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4、退还原告电工上岗证、登高证、个人档案等(当庭明确为要求南方通信一分公司退还原告电工上岗证、登高证、个人档案、安全员证、高压电工证,庭审中撤回关于退还个人档案的请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1175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本院认为:一、关于绩效工资问题。原告主张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未足额发放其2020年11月至12月、2021年2月至8月的绩效工资,其在2020年11月口头向总经理提出过异议。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主张其单位绩效与单位的营业收入、经营业绩挂勾,原告不能拿满额绩效工资是因为其单位的经营业绩、经营收入下滑,全体员工的业绩都打了折扣,且原告除了对2021年5月和6月的绩效工资提出过异议外,对其他月份的绩效工资并未提出过异议。**时查明,原告对其2021年5月和6月的绩效工资提出了异议,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收到原告的异议后,在2021年8月对原告2021年5月和6月的绩效工资补发了71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按岗定薪,如原告的工作岗位调整,则按新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原告的绩效薪酬或奖金计发办法为按南方通信一分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依法对原告工资进行调整,原告可在工资发放后的30日内提出异议,超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原告同意。合同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提交的《关于修订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V4.0)的通知》,约定绩效工资是与企业效益情况和员工本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工资性收入。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称未收到过该通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权利。故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亦无不妥。从原告对其2021年5月和6月的绩效工资提出异议并得到补发的情况可知,原告对其绩效工资计发并非被动接受,其对工资数额有争议的情况,会与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主动核实寻求解决,而从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会根据原告提出的异议采取积极措施处理的事实表明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并不存在***扣原告绩效工资的主观恶意。本案原告作为每月领取对价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若对相关月份的绩效工资有异议,其自身可及时核实并向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提出,亦可行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选择认可其每月领取的工资,现原告除对2021年5月和6月的绩效工资提出过异议外,对其他月份的绩效工资均未及时提过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并接受已领取的绩效工资数额。故原告要求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对其2020年11月至12月、2021年2月至8月的绩效工资进行补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开庭时当庭以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未足额发放绩效工资、未安排其工作为由向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南方通信一分公司称原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处于待工状态,因原告原来项目岗位的人员富余,所以需要调整部分人员去其他岗位工作,故调整原告到其他项目工作,工资待遇不变,甚至原告的绩效工资会略有提升,但经多次沟通,原告均予以拒绝。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提供、经原告确认真实性的面谈记录表显示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与原告沟通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到广州中院驻点,原告要求报销上下班交通费才同意到广州中院驻点,后又称工作性质改变不同意到广州中院驻点;2021年8月18日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与原告再次面谈,原告称广州中院项目离居住地远,会增加出勤时间及交通成本,南方通信一分公司针对原告担心的交通费问题,通过提升原告的个人绩效补贴予以解决,但原告仍未同意调岗到广州中院驻点;2021年8月27日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与原告的谈话显示原告从项目二部调出,调入项目管理部待安排工作,待岗期间岗位绩效基数为2250元,从2021年9月执行,原告同意调整到项目管理部,但不同意调整绩效工资。本院认为,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拟调整原告到广州中院驻点,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内,未有证据证明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此次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对原告具有侮辱性,且南方通信一分公司通过提升原告的绩效数额方式补贴原告因工作地点变更而产生的交通费,但原告仍未同意接受工作岗位的调整。故双方在协商调整原告工作岗位的过程中,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暂缓安排原告的工作并无不妥。因此,原告称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不安排其工作,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以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未足额发放其绩效工资及未安排其工作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未予采信。因此,原告以前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要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探亲假补偿金问题。原告主张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未批准其休探亲假,故要求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支付其未休探亲假的补偿。南方通信一分公司主张原告不符合其单位休探亲假的要求,故其单位没有批准原告休探亲假。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提供、经原告确认真实性的《休假与考勤制度》约定休探亲假的要求为“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指乘坐汽车或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经查,原告的配偶在广东省揭阳。12306官方订票系统显示,广州到揭阳的高铁票,从早上6时54分至下午17时59分,有多个班次的列车可供选择,全程用时最长为3时37分。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新〔1997〕115号)第五条之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原告乘坐高铁回揭阳,用时不超过4小时,其不符合休探亲假的条件。即使原告符合休探亲假的条件,而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未批准原告休探亲假,现未有法律规定不休探亲假需支付补偿。综上,原告要求未休探亲假的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南方通信公司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南方通信公司对其一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偿清偿责任,即使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无力承担。原告有证据证明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应对其承担相关责任且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可另循合法途径向南方通信公司主张其权利。 五、关于退还原告的证件问题。原告虽然在**时未提出该请求,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予以一并处理。虽然原告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其相关证件被告无权扣留,应予返还。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承认原告的相关证件由其保管,故其应退还原告登高架设作业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作业证等证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新〔1997〕115号)第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退还原告***登高架设作业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作业证等个人证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