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4执1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大唐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4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大唐宏泰置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4执1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