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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1928221W,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江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97206807C,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浙10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岩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5×××50)存款640000元。2019年12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岩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5×××50)存款6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