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1003民初2404号
原告: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97206807C。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1928221W。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前街道新江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愿意在202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在原告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处的产品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西诺模具有限公司之间因本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5370元,由原告杭州碟滤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才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