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71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日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清,女,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臣,男,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男,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责任管理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志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敏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