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71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日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清,女,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臣,男,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男,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责任管理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志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敏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