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70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记柱(***弟弟),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孙佳兴,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东白庙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FH3UXJ。
法定代表人:孙佳兴,经理。
被告:孙佳亮,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986788。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勇,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2258XX。
法定代表人:高日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清,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臣,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员工。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金宸大厦6层,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孙佳兴、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佳亮、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9元,减半收取计436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樊伊琳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