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70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记柱(***弟弟),男,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孙佳兴,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东白庙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FH3UXJ。

法定代表人:孙佳兴,经理。

被告:孙佳亮,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9328T。

法定代表人:刘京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春兵,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2258XX。

法定代表人:高日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清,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臣,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金宸大厦6层,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孙佳兴、北京佳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佳亮、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樊伊琳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