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844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范文秀,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兼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某(**之母),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文,男,由北京市延庆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男,2015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章超,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昌宁街延昌路口E家写字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告:王洁,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86号中银大厦18层、1层。

负责人:霍临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

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新村。

法定代表人: 高日和。

原告***、范文秀、梁慧敏、**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王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立亭
人 民 陪 审 员   郑金龙
人 民 陪 审 员   乔铁英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