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595号
原告:北京宏业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左所屯村94号-6室。
法定代表人:郭艳永,经理。
被告:孙佳亮,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刘京伟,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新村。
法定代表人:高日和。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
原告北京宏业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佳亮、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北京宏业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业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