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1037号
申请人:淄博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新世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169597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11870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7668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7668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