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81民初1577号
原告:湖北海珥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创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建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研一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6号银星智界二期1号楼B9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海珥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研一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海珥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珥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北海珥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