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冀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伊犁某某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伊宁县鸿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4021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伊犁***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新华西路加气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宁县鸿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犁***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县鸿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宁县鸿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伊犁***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伊宁县鸿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伊宁县鸿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履行案款2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欠付案款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伊犁***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县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