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某与罗某某、某某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8005号 原告:何某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199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某某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建租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690元,由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