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7675号之一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40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9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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