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325号
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诉讼费交纳期间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