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325号 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诉讼费交纳期间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