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723号之三
申请人:合肥太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蓝海国际大厦C座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2B373。
法定代表人:凌畅,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402Y。
法定代表人:沈林,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2986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9月15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723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