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2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7幢第三层、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浦胜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金地工业区124栋6楼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浦胜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浦胜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