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2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6号7幢第三层、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浦胜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金地工业区124栋6楼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浦胜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深圳市浦胜新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