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7573号
原告:天津品达精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耀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第**、第**。
法定代表人:陈先瑞,总经理。
原告天津品达精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1年2月1日,原告天津品达精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品达精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计708.5元,由原告天津品达精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刘 津
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纪晓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