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邦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7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经一路交叉口亚圣投资大厦8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素敏,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邦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宸路东、刘庄南街河南文化大厦16层1609号。
法定代表人段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邦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河南邦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24740元的限额内向本院提供担保。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邦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4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