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日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日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4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旭日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403栋20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旭日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9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唐林波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