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催字第23号
申请人洛阳卫乾商贸有限公司。
申报人杭州国电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洛阳卫乾商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国电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洛阳卫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洛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