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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某甲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425民初270号 原告:大田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182J。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EL7B。 负责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田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大田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大田公司、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工程款258,100元及自202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1%)。2.判令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承担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700元。3.判令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6日,某大田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位于大田县均溪镇福塘村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承包给某甲公司施工。2021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坚石、特坚石的单价。2021年12月底,某大田公司因开票及资质问题,与某甲公司再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后工程停工。因某大田公司、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2024年8月6日,某甲公司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闽0425民初1866号。2024年12月2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认尚欠工程款258,10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方案、违约责任等,后某甲公司撤回起诉。但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并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责任,某甲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某大田公司、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各1份,证明2021年3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大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承包单价、工程款支付等;2021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坚石、特坚石单价。2.《某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量测绘、计算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2021年8月7日,大田县某乙有限公司接受某乙公司委托对案涉项目土石方工程量进行测绘、计算,经测量土方总挖方量30,101.2立方米、坚石3671.5立方米、特坚石870.8立方米。3.《土石方运输合同》原件1份,证明2021年12月底,某甲公司与某大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运输量为土石方28,339.95立方米(具体以实际开挖土石方工程量为准),并约定计量规则、价格计算等。4.《某使用台班登记表》原件4份,证明某大田公司使用某甲公司机械外运场内垃圾产生台班费18,100元,某大田公司管理人员陈某、李某签字确认。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份、发票9份,证明某大田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0元,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开具发票818,100元。6.《和解协议》原件、(2024)闽0425民初18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4年8月6日,某甲公司向本院起诉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和解协议》确认,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欠某甲公司工程款258,100元以及双方达成的分期还款方案。若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违约,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某甲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0,000元。8.保全保险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某甲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申请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700元。某大田公司、至永大田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某甲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大田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某大田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并对承包单价、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施工工期、施工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2021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坚石60元/立方米,特坚石146元/立方米。后双方再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约定运输土石方方数28,339.95立方米(具体以实际开挖土石方工程量为准)、土石方开挖外运综合单价按28元/立方米包干(含税),并约定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1年8月7日,大田县某乙有限公司接受某乙公司委托对案涉工程土石方工程量进行测绘、计算,经测量土方总挖方量30,101.2立方米、土方总填方量4195立方米、坚石3671.5立方米、特坚石870.8立方米。 施工期间,某大田公司另行要求某甲公司完成挖掘机清理垃圾并外运产生机械台班费18,100元。 2024年8月6日,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闽0425民初1866号。2024年12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确认某甲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940,000元,已付工程款700,000元,尚欠240,000元未付。某甲公司已完成挖掘机清理垃圾并外运的机械台班费18,100元。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同意于2025年1月15日前支付118,100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若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违约金,同时承担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同日,某甲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依某甲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2025)闽0425执保20号执行裁定,冻结某大田公司、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100元。某甲公司因此支出保全费1811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大田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土石方运输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24年12月2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尚欠工程款240,000元、机械台班费18,100元,合计258,100元,故中岩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58,1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故某甲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约定要求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5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逾期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甲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约定主张某乙公司、某大田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7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大田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大田县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机械台班费合计258,100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1%计算)。 二、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大田县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负担;保全费1811元,由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申请执行及逾期履行后果提示 一、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及逾期履行后果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