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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82民初6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南平市建阳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2026年2月3日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某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