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649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826号五层5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新权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至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