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0722民初372号
原告:蒋某,女,200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三台县某局,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机关党委书记,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三台县某局,机构地址三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x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绵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三台县某局、三台县某局、绵阳市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3260.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07月13日05时41分左右,***(原告***的父亲)驾驶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台县潼川镇马家桥方向往三台县三射路口方向行驶,行径新西外街679号“卡尔汽车”外路段坑洼路面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于2024年07月13日至2024年07月18日在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药费合计36739.28元。2024年10月4日,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10722120240000194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1.***驾驶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车辆速度介于42KM/h-48KM/h;无毒驾及饮酒驾驶等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速行驶;***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事发路段坑洼处,长1.6米、宽0.4米、深0.1米;该坑洼路面于2024年07月06日形成,道路养护部门未及时进行修补,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绵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事故路段的道路维护工作;3.三台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9月6日就新西外街道路管理权的回复函:案涉事发路段已交由县某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负责日常管养工作;4.三台县某局2024年9月25日就新西外街道路管理权的回复函:案涉事发路段由县某局修建,建成后未向我局办理过正式移交手续;5.交警部门未对该次事故划分具体责任比例。事发后,双方对赔偿事宜经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绵阳市某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99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85元,由被告绵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