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02执保357号
江西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6223账户13490.12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966账户187.19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169账户79969.1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8017账户200414.43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尾号0156账户7891.72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0067账户28047.44元。(以上银行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9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