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聚鼎鸿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学街**。
法定代表人:景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聚鼎鸿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川072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网络公开。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杰
书 记 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