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聚鼎鸿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学街**。
法定代表人:景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
法定代表人:谢先佑。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聚鼎鸿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和垫支诉讼费6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川072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聚鼎鸿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金额为1000000元及垫支诉讼费690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先佑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聚鼎鸿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超
书 记 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