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能某有限公司、中化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91民初5492号 原告:中某某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某某茂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某某合公司(下称中某某合公司)与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中某某茂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中某某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某某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某某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技术服务费627579.89元;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见下图);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签订《灵山岛金茂湾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二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提供地下车库照明A1智控节能和运维服务,项目地点分别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沙嘴中路灵山岛金茂湾一期、二期地下车库以及广州市南沙区金茂湾地下车库,合作期为六年。双方约定节能效益按比例分成,原告在合作第一年的分成比例为80%,每月3日对上月服务收益进行确认,按季度开出具相应金额基数服务专用发票给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将相应的基数服务款项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案涉地下车库进行升级改造,二项目均已竣工交付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使用。经确认,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灵山岛金茂湾地下车库项目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收益合计为67120.53元,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南沙金茂湾地下车库项目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的收益合计为560459.36元,以上共计627579.89元。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未按约及时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合同第十一节载明,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技术服务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应付技术服务款的5%。被告中某某茂公司与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之间系总分公司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某某茂公司应对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中某某合公司提交证据:1.灵山岛金茂湾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南沙金茂湾地下停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2.灵山岛金茂湾项目2023年5月-2023年8月的付款申请单、收益确认单;3.南沙金茂湾项目2023年5月-2023年7月的收益确认单、收益明细单;4.灵山岛金茂湾项目2024年9月-2024年4月的付款申请单、收益确认单;5.南沙金茂湾项目2024年8月-2024年4月的付款申请单、收益确认单;6.服务费发票;7.服务费总账明细;8.微信聊天记录;9.灵山岛金茂湾项目2023.10-2024.4月回执单、快递底单;10.南沙金茂湾项目2023.10-2024.4月回执单。 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技术服务费金额有误。原告对南沙金茂湾2023年8月的技术服务费48093.98元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故我方对南沙金茂湾2023年8月的技术服务费48093.98元不予认可。原告并未提交我方盖章确认验收的节能服务收益明细单及节能收益确认单,也未将相应费用结算票据送达至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对南沙金茂湾2023年8月的技术服务费48093.98元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故我方对南沙金茂湾2023年8月的技术服务费48093.98元不予认可。另补充我方对原告提交的未经我方确认的月份的收益确认单上所载改造后月总耗电量有异议,理由是该电量数据和国家电网的扣付数据不一致,我方未有证据提交证实国家电网的扣付数据,但我方主张曾经就此向原告提出过异议。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中某某茂公司答辩意见与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答辩意见一致。被告中某某茂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甲方)分别签订《灵山岛金茂湾地下车库照明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事宜,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合同名称灵山岛金茂湾地下车库照明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广州灵山岛金茂湾一期、二期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项目广州南沙金茂湾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项目项目范围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和运维服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需通知并组织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验收,在《竣工项目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节能电量确认方法升级改造前所使用灯具型号LED-220-T8灯管,功率18瓦。24H常亮用电量0.432度。升级改造前灯具数量按改造后的灯具数量为据,改造后所使用数量750支。升级改造前所使用灯具型号T5/T5镇流灯/T8灯管,功率28瓦。24H常亮用电量0.672度。升级改造前灯具数量按改造后的灯具数量为据,改造后所使用数量3000支。改造后用电量根据智能物联网电表为计量依据。当月服务收益=(升级改造前固定总用电量一当月智能电表计量总电量)*电价,(升级改造前固定总用电量=乙方更换灯管数量*项目原有灯管瓦数*24小时*当月天数)。系统自动根据智能物联网电表生成上月节能率测试报告后,甲乙双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并盖章确认。节能收益起算时间:本项目安装完成并经甲乙双方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字并实际运行后,开始计算节能收益节能效益的分成比例第一年,甲方20%,乙方80%。第二年,甲方20%,乙方80%。第三年,甲方30%,乙方70%。第四年,甲方30%,乙方70%。第五年,甲方50%,乙方50%。第六年,甲方50%,乙方50%。付款时间及方式甲乙双方同意每月节能实际电费,以实际智能物联网电表电量及供电局的电费单价为准。甲乙双方约定每月3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前对上月服务收益进行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收益确认单,进行复核,无误后,盖章签字后由甲乙双方留存,作为乙方收取能效提升服务费依据。乙方根据服务收益确认单,按季度开出具相应金额技术服务专用发票给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应当在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将相应的技术服务款项支付给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九节约定,每季度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款项,若甲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技术服务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应付技术服务款的5%。原告提交的付款申请单、节能服务收益明细单以及节能收益确认单记载有物联网智能电表编号、抄表时间、节省电量、节省电费等信息,其中收益确认单均加盖有原告以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的印章。主要内容显示如下表: 月份项目名称节省电量(度)节省电费(元)应付款项 (节省电费×80%)2023-5 灵山岛金茂湾一期4845.783032.972426.38灵山岛金茂湾二期6155.293852.593082.08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5468.524441.753553.4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4963.444031.53225.2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189.38276.166620.93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236.1610750.948600.75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173.269887.617910.09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5653.8920837.1216669.69合计52088.522023-6灵山岛金茂湾二期5616.073514.542811.63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133.963212.832570.27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574.855198.64158.88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320.774207.033365.62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36.088409.746727.79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318.3110530.528424.42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507.099889.117911.28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5870.2320455.0716364.06合计52333.952023-7灵山岛金茂湾二期6200.93880.523104.42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067.793171.422537.14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554.655281.84225.44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373.314329.873463.89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47.578579.926863.93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302.6310719.398575.51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583.8510140.198112.15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5938.9120901.8316721.47合计53603.962023-8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283.044557.733646.18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283.523306.432645.14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548.625353.374282.69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391.214407.213525.77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56.418711.46969.12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626.4111139.328911.45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612.8110310.728248.58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069.5621311.3417049.08合计552782023-9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222.594193.223354.57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576.366083.064866.45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515.285231.384185.1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387.684325.983460.79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85.68579.96863.92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689.1310991.558793.24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798.3210276.288221.02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268.1721091.7616873.41合计56618.52023-10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185.234018.033214.43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393.475729.24583.36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450.334998.043998.43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375.594165.283332.22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53.958255.216604.17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633.0810563.598450.87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826.929938.947951.15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210.5820309.2716247.41合计54382.052023-11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132.753972.753178.2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253.155613.944491.15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550.685069.964055.97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382.724166.013332.81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59.178249.776599.82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729.9610626.448501.15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844.119940.837952.66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366.8920406.9216325.53合计54437.292023-12灵山岛金茂湾一期4870.443826.223060.97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207.845662.484529.98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566.685158.984127.18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372.054220.443376.35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06.628332.886666.3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666.1110736.518589.2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858.9310102.368081.89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343.0820695.9116556.73合计54988.632024-1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106.253838.883071.1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176.255395.14316.08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608.594968.473974.78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400.294060.053248.04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00.937969.996375.99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699.6710299.698239.75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918.939712.717770.17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400.5919848.4915878.79合计52874.712024-2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193.663936.793149.44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362.975581.134464.91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659.054994.223995.38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459.144094.33275.44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65.797999.246399.39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855.5910391.558313.24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3106.759829.937863.95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637.5619977.915982.32合计53444.062024-3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069.363741.692993.36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212.865323.814259.05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640.574980.363984.29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403.524052.593242.07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24.167968.016374.41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792.3810344.158275.32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2928.159695.987756.79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403.5819802.4215841.94合计52727.222024-4灵山岛金茂湾一期5151.033764.893011.91灵山岛金茂湾二期7369.965386.74309.36南沙金茂湾商业一期6574.744805.353844.28南沙金茂湾商业二期5402.393948.53158.8南沙金茂湾商业三期10652.337785.576228.46南沙金茂湾住宅一期13785.6110075.638060.5南沙金茂湾住宅二期13040.89531.267625.01南沙金茂湾住宅三期26541.719398.815519.04合计51757.35灵山岛金茂湾及南沙金茂湾项目应付款项合计644534.24庭审中,原告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对上述中各确认单上所载金额予以认可,确认上述金额即为双方经对账结算后每月节省电费情况。 原告向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开具发票情况如下表。 开票时间开票金额备注2023-7-35508.46灵山岛金茂湾一期、二期服务费2023-8-3046580.06南沙金茂湾2023年5月份节能服务费2023-8-25381.92023年6月灵山岛金茂湾一期、二期服务费2023-8-3046952.05南沙金茂湾2023年6月份节能服务费2023-8-215641.65灵山岛金茂湾7月份节能服务费2023-8-3047962.4南沙金茂湾2023年7月份节能服务费2023-9-66291.32灵山岛金茂湾8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348986.68南沙金茂2023年8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38221.02灵山岛金茂2023年9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348397.48南沙金茂2023年9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7797.79灵山岛金茂2023年10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46584.26南沙金茂2023年10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7669.35灵山岛金茂2023年11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46767.94南沙金茂2023年11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7590.96灵山岛金茂2023年12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47397.67南沙金茂2023年12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7387.19灵山岛金茂2024年1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45487.52南沙金茂2024年1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7614.34灵山岛金茂2024年2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45829.72南沙金茂2024年2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7252.41灵山岛金茂2024年3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45474.81南沙金茂2024年3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7321.27灵山岛金茂2024年4月份节能服务费2024-9-2644436.08南沙金茂2024年4月份节能服务费原告主张2023年5-2023年6月灵山岛金茂湾项目以及南沙金茂湾项目的所开具的发票中最后一张发票交付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2023年7月-2024年4月灵山岛金茂湾项目以及南沙金茂湾项目的所开具的发票中最后一张发票交付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为此原告提交其员工黄某与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7月24日,黄某分别于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21日、2023年9月6日将灵山岛金茂湾项目的2023年5月、6月、7月、8月的发票发送给***;2023年8月30日,黄某向***发送“南沙金茂湾2023年5月份节能服务费…”“南沙金茂湾2023年6月份节能服…”“南沙金茂湾2023年7月份节能服…”三个文件,并说:“***,附件是三个月的发票,请查收”。***:“收到”。2023年9月26日,黄某向***发送“灵山岛金茂2023.9-2024.8月”“南沙金茂2023.8-2024.8月”两个文件,并说:“***,以上为灵山岛、南沙金茂的全部发票”。 原告与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均确认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于2023年5月向原告支付灵山岛金茂湾项目的节能服务收益费用5508.46元,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至今未支付其他节能服务收益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中某某茂公司名下价值223032.31元的财产,保全费1635.16元已由原告预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某某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与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的签订的《灵山岛金茂湾地下车库照明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优化服务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节能服务收益费用。案涉合同约定,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委托原告实施地下车库照明AI智控节能,双方按节能收益(第一年原告80%,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20%)比例分成。双方均确认原告已向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的灵山岛金茂湾项目以及南沙金茂湾项目提供节能服务,且原告提交的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灵山岛金茂湾项目以及南沙金茂湾项目《节能收益确认单》加盖有原告以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的印章,庭审中,原告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亦对《节能收益确认单》记载的节省电量、节省电费等予以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以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已支付的节能服务收益费用,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节能服务收益费用639025.78元(644534.24元-5508.46元),具体详见上述表格。而原告在本案诉请要求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支付627579.89元(具体详见附表)的节能服务收益费用,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案涉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服务收益确认单,按季度开出具相应金额技术服务专用发票给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将相应的技术服务款项支付给原告。若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技术服务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应付技术服务款的5%。关于违约金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过高,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结合原告向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交付发票的时间,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及方式详见附表。 关于中某某茂公司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作为中某某茂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中某某茂公司承担。现原告诉请要求中某某茂公司对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的案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中某某茂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某某合公司支付节能服务收益费用627579.89元和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及方式详见附表,并以应付未付节能服务收益费用的5%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某某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5.48元、保全费1635.16元,由被告中某某茂广州分公司、中某某茂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月份应付服务收益费用已支付每季度最后一张发票收到时间滞纳金起算基数违约金起算日期滞纳金截算日期计算标准以服务收益费用的5%为限2023年5月-6月104422.472023年5月实付服务费5508.46元2023年8月30日98914.012023-9-21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4945.78184.362023年7月-9月163687.1202024-9-26163687.122024-10-232023年10月-12月159295.020159295.027964.752024年1月-3月154979.150154979.157748.962024年4月50704.59050704.592535.23合计627579.89附:违约金总金额以欠付服务费的5%为限附表: 自动履行提示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