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4346号
原告:邢某,女,1957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邢某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