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重庆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7023号 原告:重庆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中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龙。 原告重庆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一致,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重庆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