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5235号
原告:重庆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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