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任丘市天泰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天泰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