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2民初1626号
原告:天泰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麻家坞镇北马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36741297。
法定代表人:许志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安康明祥广播电视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新闻大厦C座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6611880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泰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伟业公司”)与被告天津安康明祥广播电视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明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泰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康明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泰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853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起,被告开始用原告通讯器材,并采用年度结款方式,至2015年10月29日,共计货款款288530.4元。至2017年底,被告分三次给付货款150000元,截止2019年3月19日尚欠原告欠款138530.4元,后经原告催要无果。
安康明祥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15年10月份,被告安康明祥公司多次向原告天泰伟业公司购买通讯器材,共发生货款288530.4元,至2017年被告分三次共偿还原告150000元,尚欠138530.4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安康明祥公司欠原告天泰伟业公司货款138530.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安康明祥广播电视线路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泰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85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天泰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被告天津安康明祥广播电视线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9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