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朗特(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安荣达五金销售中心、普朗特(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497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五金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南泥湾路3号。
经营者:安兵歌,经理。
被告:***(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6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雁,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五金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五金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南开区***五金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荣耀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