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

邢某某、徐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4民初465号 原告:邢某某,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徐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徐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卫某、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原告邢某某已预交8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