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4民初401号
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之窗商业广场(1地块)办公楼A、B及商业楼号楼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878112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祥和小区103号楼3单元4层4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8801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乌海能源黄白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教子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75669230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能乌海能源黄白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4.4元,减半收取8062.2元,由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6124.4,多出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