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4民初2141号
原告:西安金石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A座2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CJMY2L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人民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878112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石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金石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