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358号 原告广州中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5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