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7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山区中心路深圳。 委托代理人:***,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层**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二、判决***所得2015年6月工资22233元、7月工资7844.83元抵扣涉案借款;三、判决***无需支付借款利息。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2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576元,由上诉人***承担;余款人民币4576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