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2594号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层东/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