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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深圳市蝶讯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2594号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层东/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