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9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19822.70元;3.判令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年度奖金38250元;4.判令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1724元;5.判令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6.判令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全额发放2018年四季度绩效奖金及2018年年度奖金。二、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1724元。三、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律师费5000元。
针对***的上诉,深圳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深圳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或改判原审判决;2.判令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全额发放了季度奖及年终奖,不存在拖欠的情形。二、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解聘通知书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无法全额领取2018年第四季度奖和2018年年终奖的补偿。
针对深圳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未作答辩。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向其支付:1.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四季度绩效奖金差额19822.7元;2.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年度奖差额38250元;3.2018年10月未休年休假工资51724元;4.律师代理费5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一、入职时间:2012年3月16日。
二、工作岗位:人力资源总监,原告系人力资源负责人。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及2018年年度奖金。
原告主张,劳动合同解除时,被告承诺全额发放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及2018年年终奖,但被告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绩效评分调低,未按承诺全额发放第四季度奖金及年度奖金。被告辩称,第四季度奖金及年度奖金被告已按规定全部支付给原告,不存在任何拖欠的情形。首先根据《蝶讯网管理岗位年度薪酬制度管理办法(2018版)》的规定,工作季度考评表,部门季度KPI考核等均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原告拟制。原告对自己拟制的考核标准以及计算方式应该是清楚明了的;其次,因为原告是在2018年11月7日离职,第四季度只核算10月份单月奖金,2018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完成率只有48.9%,季度KPI为73%,根据季度奖金计算标准,为绩效基数×综合完成率×季度KPI=实发奖金,可以计算得出第四季度奖金为2677元,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提出支付剩余奖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三、因为原告是在2018年11月7日离职,年终奖只核算1至10月份,原告2018年度关键指标考核得分为69%,实际年终奖最终为5175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要求支付剩余的年终奖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员工异动审批表》、《解聘通知书》、银行流水、2018年前三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表、邮件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承诺全额发放季度奖金及年度奖金,原告2018年前三个季度考核结果以及原告在收到第四季度考核结果后曾提出异议,但被告不予理睬等事实。被告对解聘通知书、2018年前三个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表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提交的邮件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解聘通知书》、《员工异动审批表》、原告2018年季度薪酬考核数据表、2018年年终奖表、《蝶讯网管理岗位年度薪酬制度管理办法(2018版)》、2018年四季度薪酬核算数据表、2018年全年考核数据表,以证明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及年终奖金按考核结果发放,年度薪酬考核标准、季度绩效参照个人季度KPI和另外两项标准发放,原告2018年4季度以及全年度考核结果等事实。原告对《解聘通知书》、《员工异动审批表》、《蝶讯网管理岗位年度薪酬制度管理办法(2018版)》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的2018年季度薪酬考核数据表、2018年年终奖表、2018年四季度薪酬核算数据表、2018年全年考核数据表等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认定被告是故意降低原告的考核数据。
经查,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员工异动审批表》中明确原告的岗位采用年度综合薪酬制度,总额基数为每年450000元,其中12×4500元的月度绩效工资,4×22500元的季度绩效奖金及90000元的年终奖金为考核基数,实际所得奖金需根据公司及所在单位的相关考核办法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关键指标以“年度薪酬制度”约定内容为准。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聘通知书》约定“公司承诺2018年四季度绩效奖金及2018年年度奖金在发放日按全额基数乘以考核结果发放”。《蝶讯网管理岗位年度薪酬制度管理办法(2018版)》规定“个人实得季度绩效奖金=季度绩效奖金基数×个人季度KPI考核分数×个人季度关键指标考核得分”,年度奖金按年度关键指标完成率核算发放比率。
被告根据原告完成指标的数据,考核原告第四季度综合完成率为48.90%,季度KPI为73%,并按22500元×综合完成率48.90%×季度KPI73%÷3个月(2018年11月7日离职,只核算10月单月奖金)计得原告第四季度奖金为2677元,并已支付。考核原告2018年度关键指标考核得分为69%(预算控制完成率×80%+销售完成率×20%),并按90000元×69%÷12月×10月(2018年11月7日离职,核算1至10月奖金)计算,支付了原告2018年年度奖517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员工异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季度绩效奖金、年终奖金为原告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奖金金额须根据被告考核办法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发放。
关于双方的争议:1.关于奖金的计算基数。被告在出具的《解聘通知书》中承诺“2018年四季度绩效奖金及2018年年度奖金在发放日按全额基数乘以考核结果发放”。原告主张的应按基数全额发放,与解聘通知书约定不一致,原审法院不予釆信。但被告在发放时按原告的工作时长与季度÷全年的比例×全额基数的结果作为奖金计发的基数,亦违反了被告作出的承诺,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采信《员工异动审批表》、《解聘通知书》的约定,以22500元、90000元分别作为计发第四季度、年终奖金的基数。
2.关于被告在计发奖金时所依据考核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第四季度奖金、年度奖金在关键考核内容、考核形式上与2018年前三季度考核一致。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18年四季度薪酬核算数据表、2018年全年考核数据表中原告的指标完成数据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数,不能证明其应得KPI得分高于被告考核的结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系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存在明显的不公或不合理,故原审法院采信被告对原告2018年第四季度及全年的考核结果。
依前所述,原告应得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为8031.83元(22500元×48.9%×73%),被告已支付2677元,还应支付5354.83元(8031.83-2677)。原告应得2018年年度奖金为62100元(90000元×69%),被告已支付51750元,还应支付1035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告主张,其2018年未休年休假10天,被告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主张原告2018年未休年休假3天,其已支付原告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天周末加班工资共5172.42元。被告就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办理离职手续表》、原告2017年11至2018年11月工资表、2018年11月份绩效考核汇总表为证,《办理离职手续表》记载原告“未休完年假3天”,原告在该表中签名确认。原告2017年10至2018年11月工资表显示原告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除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8年10月绩效工资分别为1109.40元、2931.83元、4050元外,其余均为负数。2018年11月,绩效工资为6194.49元,2018年11月份绩效考核汇总表注明原告当月出勤率为22.71%,奖金总额为绩效奖4500元×本月出勤率+其他奖金。其他奖金系指原告剩余3天年假及2天调休的工资5172.42元,算法为22500÷21.75×5=5172.42。原告对《办理离职手续表》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上记载的3天未休年休假系指2017年未休年假,未包括2018年未休年假。对原告2017年10至2018年11月工资表、2018年11月份绩效考核汇总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员工异动审批表》注明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本工资13500元+津贴4500元,绩效工资4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职结算时明确原告未休年休假为3天,原告在《办理离职手续表》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原告已确认其至离职时,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原告主张该表记载的是2017年未休年休假,不符常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员工异动审批表》,原告月度绩效工资为4500元,该工资为浮动工资,从实际发放情况上看,原告此前的月度绩效工资均低于450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离职,该月原告仅工作五天,但该月原告的绩效工资6194.42元远高于此前正常出勤的月份,故被告主张其中包含了剩余3天年假及2天调休的工资5172.42元,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仅支付了3天未休年休假的部分工资,尚应支付原告3天未休年休假的剩余差额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原、被告在仲裁时确认原告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及奖金总额为415920元,计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天未休年休假的剩余差额工资为6457.93元(415920元÷12个月÷21.75天×3天×200%-22500元÷21.75天×3天),原告请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七、律师费。原告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其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胜诉比例,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009.26元[(5354.83元+10350元+6457.93元)÷(19822.7元+38250元+51724元)×5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159元;2.支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四季度绩效奖金差额19822.7元;3.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年度奖差额38250元;4.支付2018年10月未休年休假工资51724元;5.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11584号。
十、裁决结果:1.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561.3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35.42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5354.83元;二、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8年年度奖金10350元;三、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原告3天未休年休假的剩余差额工资6457.93元;四、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009.26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全额发放2018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和2018年年度奖金的问题,双方均认可《员工异动审批表》《解聘通知书》的真实性,其中《员工异动审批表》约定奖金金额计算方法,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解聘通知书》中对争议奖金的计算方式作出承诺,双方后续如有不同主张或另行采用发放标准,因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作为原人力资源负责人对于绩效考核过程、结果的认识高于普通员工,其所述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意将2018年第四季度绩效分数评低,但未有证据佐证公司存在不正当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情形,对其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无法全额领取2018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和2018年年度奖金的补偿,经查《解聘通知书》内容,双方约定在补偿三个月工资之外公司承诺2018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和2018年年度奖金在发放日按全额基数乘以考核结果发放,可见三个月补偿总金额中不包含对诉争奖金的补偿,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有***签名确认的办理离职手续表记载,未休完年假3天,签署日期为2018年11月7日,下附员工声明“本人已经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并确认以上事项无误”,据此可以认为双方一致确认***在办理离职交接之前未休完年假天数,***自述该表仅记载2017年未休年休假,缺乏合理性,原审不予采信,无误。关于律师费,***主张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律师费5000元,原审按照其胜诉比例计算律师费承担数额,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负担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蝶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