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678号
原告:江苏月海凰宸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陶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NHNR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陶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9031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连云港海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海头镇海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498882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月海凰宸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海昌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月海凰宸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海昌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月海凰宸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海昌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月海凰宸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海昌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月海凰宸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