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博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759号
原告四川博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博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四川博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