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17539号
原告: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3元,减半收取6276.5元,由原告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