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民终字第5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高槽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金佳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